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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2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柏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柏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原「100 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度毒偵字第1422、2376號」。

㈡同欄一第9 至10行原「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王柏璟即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知悉其涉嫌為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主動向警員自首上情而接受裁判。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核被告王柏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件被告係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斯時警方並未查悉被告有施用本案毒品之犯行,被告即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警員知悉其犯罪前,於警詢時主動坦承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責,此觀諸被告警詢筆錄(見毒偵卷第3 頁)即明,足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為自首而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論罪科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思戒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施用毒品,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惡性非輕,然念其施用毒品對於他人尚無具體危害,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被 告 王柏璟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柏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1月18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某處工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9)翌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柏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T0000000)各1紙。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安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7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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