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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8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蕙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4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蕙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胡蕙茹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民國100 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 年12月20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毒偵字第247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7 月13日晚上8 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5 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因形跡可疑,在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南路與仁慈街口為警盤查,胡蕙茹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此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交出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33 公克,驗餘淨重0.132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 組,且自承上情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

㈠被告胡蕙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1 紙。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7 月24日航藥鑑字第1027076 號毒品鑑定書1 份。

㈣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3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者,被告於102 年7 月13日為警盤查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即主動交出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玻璃球吸食器1 個供警扣案,並自承上情並接受裁判乙節,此業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被告之警詢筆錄均記載綦詳(見偵查卷第1 頁、第5 頁反面),是以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32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玻璃球吸食器1 組,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8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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