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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96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材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7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材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材豐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39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9 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8年度毒偵緝字第4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2月 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0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由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入監與另案之拘役59日接續執行,而於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 5月23日下午2時3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在不詳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未扣案)內,於其下方點火燒烤產生煙霧後加以吸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2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 00號前為警另案拘提查獲,復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 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尿液採證同意書各1份。

三、又本件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39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9 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45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依法追訴、處罰。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罪刑宣告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竟猶不知悔改,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然無視毒品對於其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潛在危害;惟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6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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