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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5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5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珮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珮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部分補充「尿液採驗同意書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洪珮慈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後,又因多件施用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二件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54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102 年度簡字第532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45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6973號
    被      告  洪珮慈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洪珮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
    第26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97年4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
    偵緝字第240號、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7490號、100年度
    簡字第7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另因持有第
    一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70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8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罪
    刑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於101年10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未戒
    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2年3月10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
    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經警採
    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珮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Z00000000000,報告編號:00000
    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碼
    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59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