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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7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凱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8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珮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珮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珮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 分之1 、累犯逾3 分之2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5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3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5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3 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0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226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0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7 月16日,累進縮刑1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6 月2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劉 凱 寧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7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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