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8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8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采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6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采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采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30 號、第242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8 月16日下午某時,在友人趙光俊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8樓之2 之住處內,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8 月16日晚間7 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趙光俊所有之吸食器、分裝杓等物,因此合理懷疑同處一室之李采珉亦施用毒品,再徵得李采珉之同意採尿送驗,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李采珉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9 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尿液檢體委驗單1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吸食器2 組、分裝袋38個、分裝杓1 支、電子磅秤1 台及現金新臺幣20,000元等物,均係案外人趙光俊所有,此業據被告及證人趙光俊分別於警詢中供述在卷,皆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其中甲基安非他命11包復係趙光俊涉犯轉讓毒品之重要證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81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