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古瑞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瑞毓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瑞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前、後各規定,仍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酌定其應執行刑,故修正後刑法第50條並無更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自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四、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古瑞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第二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8日 │101年9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及案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136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568號 │102年度簡字第169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2年3月19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568號 │102年度簡字第1690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11月19日 │102年4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 年度執字第14321 號│102 年度執字第443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