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智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101 年3 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智源前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9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於101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受刑人自101 年3 月15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0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