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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艾錦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艾錦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確定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院原機關銜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1 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此更名僅均為機關銜名之更異,於機關業務職掌與管轄等,均無更易,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艾錦輝因犯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前來。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臺非字第76號判例意旨),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竊盜、毒品等共2罪,而其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以102 年1 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內容,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部分(修正前為該條全文,修正後則為第1 項前段)並無變動,修正後之條文另於第1 項但書中,規定4 款不予併合處罰之情形,且於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參酌過往實務上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0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咸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認併合處罰所定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惟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則明定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足以認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為有利於受刑人。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同稽以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等釋旨甚明。以上,均併予敘明。

四、查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載竊盜、毒品等共2 罪,經本院先後為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分別判決科刑(其中附表編號1 之竊盜罪,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查列資料、執行案件資料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均在卷可稽,堪認本院為如上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審理之法院無誤。次查,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刑,雖屬得易科罰金,惟與不得易科之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1 年,併合處罰,即不得易科罰金,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方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辦理;經查,本件受刑人有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竊盜、毒品等共2 罪,向本院聲請更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之受刑人102 年6 月4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足證,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要件。綜上,本件聲請核認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欄所示。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艾錦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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