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世豪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妨害自由、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100 年度士簡字第624 號、100 年度審簡字第14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101 年1 月18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2 年10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9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