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偉桓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6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6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四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332號裁定就上開㈠、㈡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㈢至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再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前開合併執行之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 年2 月接續執行,而於102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3 年12月8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