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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偉桓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6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6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四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332號裁定就上開㈠、㈡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㈢至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再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前開合併執行之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 年2 月接續執行,而於102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3 年12月8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 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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