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偉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桓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 、2 及編號3 、4 、5 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