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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3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3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偉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桓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 、2 及編號3 、4 、5 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3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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