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宗毅:㈠曾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04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4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93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㈤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㈥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01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㈦於100 年間,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31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㈧上開㈥、㈦所示之罪,經本以100 年度聲字第42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㈨上開㈤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10月、㈧所示之有期徒刑9 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8 月27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3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6 月24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