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嘉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嘉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嘉偉(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1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二)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41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受刑人自101 年1 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 年6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5 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