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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98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69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建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7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建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邱建松前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3日以97年度訴字第520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為本院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8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案經接續執行至99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101 年11月26日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速偵字第7203號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現繫屬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6892號案件審理中。詎其仍未見悔悟,於102 年12月3 日17時15分許至同日17時40分許止,在新北市板橋區大漢橋下之某小吃店內飲酒後,仍於同日17時45分許,自上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3 樓住處,嗣於同日17時47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3 段與環河路口時,為警攔檢盤查,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因悉上情。

㈡、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要目:

㈠、被告邱建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件在卷足稽。據上,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值採信。

㈢、綜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又被告有如上所述,因案經法院先後判罪科刑確定,並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名,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於102 年11月26日因犯同本件之行為經警查獲,顯然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駛車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存在,竟仍漠視本身身命財產之安危,復未顧及其他交通參與者之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共道路,危害交通安全,惟犯罪後坦白犯行,並參酌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速偵卷第3 頁)等一般性之狀況,本件所為違反義務的程度、所生危害之程度,暨本案中之其他情狀等,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許琇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98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