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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2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25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進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30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進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拾陸點肆柒零零公克)及裝盛上開愷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13行關於魏進發之前案科刑紀錄補充更正為「魏進發㈠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0年度訴字第1918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5658號及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駁回上訴確定;㈡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1年度易字第118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上揭㈠罪接續執行,於83年9 月16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3 年2 月;㈢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易字第77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㈣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1654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995 號駁回上訴確定;㈤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30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駁回上訴確定;㈥又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34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㈦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70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2908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㈧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㈨末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91年度馬簡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㈢至㈦5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與前揭㈠㈡2 罪殘刑3 年2 月及㈧㈨2 罪接續執行,於95年5 月18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9年6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及證據增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4 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又被告本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為20.9336 公克,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魏進發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另被告有如前述補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 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總純質淨重既已逾20公克,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 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淨重26.6670 公克、取樣0.1970公克、驗餘淨重26.4700公克、純度為78.5% ,純質淨重20.9336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12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係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沒收;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盛裝上開愷他命之包裝袋1 只,係用於防止該愷他命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持有,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4頁 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0587號
    被      告  魏進發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進發曾因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現
    更名為新北、下同)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303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另再因②詐欺案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1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
    再因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
    第3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7 月與1 年6 月確
    定;復再因④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
    第7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再因⑤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 年確定,上述①、②、③與④等案件經依法減刑復
    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再與接續執行前述⑤所示之
    有期徒刑,執行至民國95年5 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9
    年6 月26 日 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故意,於
    101 年11月22 日 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某酒店,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K 他命1
    包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手晚間11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K 他命1
    包(驗餘純質淨重20.9336 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進發於警詢時與本署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與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驗餘純質淨重20.9336公克)
    為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檢察官  朱  立  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25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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