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顯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 年度速偵字第3979號),茲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件有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件均誤載為「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