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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9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巫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6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世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更正為:「巫世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121 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7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6272號
    被      告  巫世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巫世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
    度毒聲字第121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36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下午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某網
    咖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7月19
    日凌晨0時35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台64線快速道路五股㈠
    下匝道(往八里方向)處為警查獲,經巫世瑋同意採集其尿
    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巫世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6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採驗尿液委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
    作業管制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
    管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前揭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呂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1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