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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6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6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正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7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正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洪正坤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經法院論罪科刑,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且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7103號
    被      告  洪正坤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洪正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送勒戒處
    所施予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01年5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毒
    偵字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戒除毒癮,竟於上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9月12日上午7、8時許,在
    位於新北市○○區○○街0段0號之某網咖店內,以玻璃球燒
    烤吸食雲霧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於同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上址網咖店前因遭通緝為警緝獲
    ,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其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項目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正坤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號:J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者姓名暨代碼對照表各1 件;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
      表等各1 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檢察官    楊  承  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65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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