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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0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楊東霖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東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東霖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6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99年度簡字第5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99年度簡字第6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㈢100 年度桃簡字第4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㈣100 年度訴字第20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㈤101 年度簡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上開㈠、㈡、㈢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㈣、㈤案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72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0 年6 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 年7 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5 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0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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