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2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3657、4296號、100 年度易字第942 號、99年度簡字第7266號、100 年度簡字第3947號各判處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4 月、5 月及3 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9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簡字第1022號、100 年度簡字第273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3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定應執行刑1 年9 月、6月接續執行,於100 年2 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5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3月13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