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8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國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國輝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國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更正為「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緝字第1683號、第1684號、第1685號」、附表編號1 至3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均應補充更正為「101 年度易字第2774號、第3281號」、附表編號4 犯罪日期欄應補充更正為「101 年2 月15日17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為「基隆地檢101 年度毒偵字第463 號、101 年度偵字第981 號」、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872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8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