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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1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1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官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官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官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6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3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2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㈤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揭㈠至㈣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接續執行,於100 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3 年3 月4 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1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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