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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王德松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100 年度執更壬字第148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王德松前因附表所示之數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而聲請人因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造文書案件為法院羈押,期間自95年3 月23日起至96年5 月17日止,共羈押1年1 月又25日(聲明人誤繕為1 年2 月又25日),除扣除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有期徒刑9 月,尚餘5 月又25日(應為4 月又25日)之羈押日,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100 年度執更壬字第148 號執行指揮書僅扣除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9 月,漏未扣除剩餘5 月又25日之羈押日,致影響聲明人權益,上開指揮書顯有未合,因而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 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定參照)。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聲明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1389號駁回其抗告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註銷99年執更壬1520號、99年執壬字第10613 號指揮書,並就上開定應執行刑重新核發100 年執更壬字第148 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經本院調取100 年度執更字第148 號執行卷宗(內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5105號卷宗)核閱屬實,合先陳明。

㈡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規定:「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上述規定與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2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容相同,其立法目的均係鑒於受刑人於減刑前受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應算入減刑後之刑期,惟羈押折抵及已執行之刑期若已超過減刑後之刑期,其超過部分若仍計入其刑期,則可能因執行超過減刑後之刑期而發生應否補償之爭議,為免因減刑而發生此項困擾,乃於上開條項但書規定「因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以杜爭議。準此立法旨趣以觀,上述條項但書之規定,自須以受刑人羈押折抵及已執行之刑期超過減刑後之刑期,為其適用之前提(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11 號裁定可參)。

㈢查,本件聲明人因附表編號一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自95年3 月23日起執行羈押迄96年5 月17日止,共羈押1 年1 月又25日,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固堪認定,而聲明人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案件,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㈡字第35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聲明人上開羈押日數超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有期徒刑9月,該案之刑期(即9 月)顯已「屆滿」(與執行完畢不同),揆諸前開說明,聲明人因該案羈押日數除扣抵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有期徒刑9 月外,其餘超過部分不算入之,即不得扣抵未執行完畢之他罪刑期。聲明人主張其因附表編號一案件羈押之日數,除扣抵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剩餘之羈押日數,仍應扣抵其他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刑,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不合,自無足取。

㈣綜上所述,聲明人上開聲明意旨,顯然對於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及其施行有所誤解,從而聲明人就檢察官所為之100 年度執更壬字第148 號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請求予以撤銷,揆諸前開說明,顯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偽造│有期徒│臺灣高等法│96年7 月│  同左    │96年8 月│    │
│一│文書│刑1年6│院96年度上│18日    │          │21 日   │    │
│  │    │月,減│更㈡字第35│        │          │        │    │
│  │    │為有期│3號       │        │          │        │    │
│  │    │徒刑9 │          │        │          │        │    │
│  │    │月    │          │        │          │        │    │
├─┼──┼───┼─────┼────┼─────┼────┼──┤
│  │偽造│有期徒│臺灣高等法│96年9 月│最高法院96│96年11月│    │
│二│文書│刑2年2│院96年度上│20日    │年度台上字│22日    │    │
│  │    │月    │訴字第3450│        │第6495號  │        │    │
├─┼──┼───┤號        │        │          │        │    │
│  │偽造│有期徒│          │        │          │        │    │
│三│文書│刑8 月│          │        │          │        │    │
│  │    │,減為│          │        │          │        │    │
│  │    │有期徒│          │        │          │        │    │
│  │    │刑4月 │          │        │          │        │    │
├─┼──┼───┤          │        ├─────┼────┼──┤
│  │詐欺│有期徒│          │        │  同左    │96年9 月│    │
│四│未遂│刑10月│          │        │          │20日    │    │
│  │    │,減為│          │        │          │        │    │
│  │    │有期徒│          │        │          │        │    │
│  │    │刑5月 │          │        │          │        │    │
├─┼──┼───┼─────┼────┼─────┼────┼──┤
│五│偽造│有期徒│新北地院97│99年5 月│  同左    │99年7 月│    │
│  │有價│刑4 年│年度訴緝字│31日    │          │26日    │    │
│  │證券│8月   │第180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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