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嵩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嵩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030號審理,於101年11月29日判決,並於101 年12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蘇嵩允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3日 │101年8月13日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1年度毒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4322號 │偵字第5982號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189 │101年度簡字第7030 ││實│ │號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1年11月2日 │101年11月29日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189 │101年度簡字第7030 ││決│ │號 │號 ││ ├─────┼─────────┼─────────┤│ │確 定日 期│101年11月20日 │10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