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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4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宇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林宏宇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之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15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屬實,且臺灣高等法院前揭 102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判決係以受刑人即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逕予駁回,乃屬程序判決,本院係如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屬無訛,是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4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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