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2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469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69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宣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宣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宣詠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4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4 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4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憲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           │          0           │           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26日18時許    │101年10月24日某時     │101年12月10日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306號 │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29、│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29、│
│                │                      │333、334號(聲請書誤載│333、334號(聲請書誤載│
│                │                      │為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29│為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29│
│                │                      │號)                  │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876號   │102年度簡字第5299號   │102年度簡字第5299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8日           │102年8月20日          │102年8月20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年3月20日          │102年10月8日          │102年10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2至4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299號判決判處應執有期徒刑1│
│                │年4月確定。                                                           │
└────────┴───────────────────────────────────┘
┌────────┬───────────┬───────────┬───────────┐
│編            號│          0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6日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29、│                      │                      │
│                │333、334號(聲請書誤載│                      │                      │
│                │為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29│                      │                      │
│                │號)                  │                      │                      │
├───┬────┼───────────┼───────────┼───────────┤
│      │法    院│本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5299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0日          │                      │                      │
├───┼────┼───────────┼───────────┼───────────┤
│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2年10月8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469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