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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5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5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錫欽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錫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錫欽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查受刑人前㈠於98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4 月、5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㈡再於99年間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㈢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92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復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1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乃於99年7 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2月12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5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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