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耀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耀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99年間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竊盜案件(共2 案件),於100 年間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04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妨害自由案件,於100 年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621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6 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8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0 年9 月9 日入監執行,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