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宜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宜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蔡宜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26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70號、100 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0 年3 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3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4 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