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景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九行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更正為「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㈡已記載就被告楊景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宣告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本文規定,合併處罰,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9 行「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錢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