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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景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九行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更正為「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㈡已記載就被告楊景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宣告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本文規定,合併處罰,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9 行「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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