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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2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富凱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9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謝富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謝富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謝富凱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確定,復因緩刑期間另犯竊盜罪(本院98年度簡字第534 號),於98年6 月4 日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94號裁定撤銷上開案件緩刑確定後,於98年7 月9 日入監執行,期間於99年5 月2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99年6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3 年2 月3 日凌晨4 時許(起訴書載為「6 時30分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號「好樂迪KTV 」前,見該KTV 服務生周尚鈺所有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車上鑰匙未拔,即趁無人注意之際,啟動竊取該機車騎乘離去。嗣其於103 年2 月7 日晚上10時1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闕秉宇經營之彩券行,因與該彩券行發生消費糾紛,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發覺該機車為失竊機車,因而查悉上情。案經周尚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本件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周尚鈺、證人闕秉宇於警詢之指訴、證述。

㈡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可稽。

四、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其前曾於97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確定,復因緩刑期間另犯竊盜罪(本院98年度簡字第53 4號),於98年6 月4 日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94號裁定撤銷上開案件緩刑確定後,於98年7 月9日入監執行,期間於99年5 月2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99年6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得不法利益、對被害人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2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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