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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祿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祿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祿富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6741號、103 年度簡字第148 號判決、103 年度審簡字第163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5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103 年度審簡字163 號」),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查受刑人周祿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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