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8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22日送監執行。嗣於103 年6 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3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以100 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其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6 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6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下稱前案)。又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88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0 年5 月22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