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雅慧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5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雅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雅慧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 分之1 、累犯逾3 分之2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分別㈠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561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3 月(共10罪),上訴後,由臺北地院以101 年度審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為有期徒刑4 月,其餘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及㈡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2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且受刑人於102 年2 月27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5 月17日,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4 月15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