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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0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清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清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簡字第3481號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簡字第4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簡字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 年簡字第6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㈠㈡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與㈣接續執行。現受刑人於102 年5 月17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 月15日,累進縮刑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12月2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家瑋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0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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