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2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571號審理,於103 年7 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3 年9 月12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林政毅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102 年6 月22日 │102 年8 月13日 │102 年8 月7 日 │102 年9 月21日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2 年度│士林地檢102 年度│士林地檢102 年度│新北地檢103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4255號 │毒偵字第1929號 │毒偵字第1542號 │偵字第13681、136││ │ │ │ │82、13683、13684││ │ │ │ │號(聲請書漏載新││ │ │ │ │北地檢103年度偵 ││ │ │ │ │字第13682、13683││ │ │ │ │、13684號)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55│102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簡字第35││事│ │13號 │1094號 │294 號 │71號 ││實├─────┼────────┼────────┼────────┼────────┤│審│判 決日 期│102 年9 月3 日 │103 年1 月9 日 │103 年4 月8 日 │103 年7 月8 日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55│102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簡字第35││決│ │13號 │1094號 │294 號 │71號 ││ ├─────┼────────┼────────┼────────┼────────┤│ │確 定日 期│102 年9 月24日 │103 年3 月10日 │103 年5 月12日 │103 年9 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