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珍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珍嚴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珍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許珍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103年1 月21日 │103年2 月22日 │103年3月9日下午6時5分為警 │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949號 │年度毒偵字第2794號 │年度毒偵字第576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1492號 │103年度簡字第2963號 │103 年度簡字第553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 年3 月25日 │103 年7 月14日 │103 年10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1492號 │103年度簡字第2963號 │103 年度簡字第5531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 年4 月15日 │103 年8 月6 日 │103 年11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