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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珍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珍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珍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許珍嚴㈠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49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96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5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95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04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9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上開㈣、㈤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103 年7 月22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 年9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9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5 月15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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