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勝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559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勝輝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一有關被告陳勝輝之前案情形應補充記載為「陳勝輝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畢,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於102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在案」,另補充「被告陳勝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勝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值中壯,其受有上開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已如前述,又屢犯竊盜罪行,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參,足見其素行非善,品性不端,猶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己利,恣意竊取他人機車據為己有,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尚非輕微,亦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及時坦認犯行,且所竊得之機車已尋回,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價值、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及其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黃色上衣1件及口罩1只,僅具證據性質,均與被告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4559號
被 告 陳勝輝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輝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
、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103年1月4日凌晨0時許至同日上午7時20分許間
之不詳時間,行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見李思
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有
機可乘,以不詳方式發動上開機車後騎乘離去而竊取該機車
得逞。嗣李思憶之母李明珠於103年1月4日上午7時20分許發
現上開機車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勝輝│矢口否認有竊取上開機車之事實。 │
│ │之供述 │ │
├──┼─────┼─────────────────┤
│ 2 │被害人李明│上開機車遭竊之事實。 │
│ │珠之指述、│ │
│ │失車-案件 │ │
│ │基本資料詳│ │
│ │細畫面報表│ │
├──┼─────┼─────────────────┤
│ 3 │新北市政府│被告陳勝輝竊取上開機車時,帶黑色口│
│ │警察局蘆洲│罩之事實。 │
│ │分局刑案照│ │
│ │片暨監視錄│ │
│ │影翻拍畫面│ │
│ │4張 │ │
├──┼─────┼─────────────────┤
│ 4 │新北市政府│上開機車置物箱內發現之黑色口罩經送│
│ │警察局蘆洲│驗後,檢出一男性之DNA-STR型別,與 │
│ │分局刑案現│被告陳勝輝之DNA-STR型別相符之事實 │
│ │場勘察報告│。 │
│ │、現場照片│ │
│ │16張、勘察│ │
│ │採證同意書│ │
│ │、新北市政│ │
│ │府警察局蘆│ │
│ │洲分局刑案│ │
│ │現場勘察紀│ │
│ │錄表暨證物│ │
│ │清單、刑事│ │
│ │案件證物採│ │
│ │驗紀錄表、│ │
│ │新北市政府│ │
│ │警察局鑑驗│ │
│ │書、勘察照│ │
│ │片13張 │ │
└──┴─────┴─────────────────┘
二、核被告陳勝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 則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