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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勝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559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勝輝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一有關被告陳勝輝之前案情形應補充記載為「陳勝輝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畢,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於102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在案」,另補充「被告陳勝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勝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值中壯,其受有上開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已如前述,又屢犯竊盜罪行,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參,足見其素行非善,品性不端,猶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己利,恣意竊取他人機車據為己有,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尚非輕微,亦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及時坦認犯行,且所竊得之機車已尋回,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價值、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及其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黃色上衣1件及口罩1只,僅具證據性質,均與被告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4559號
    被      告  陳勝輝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輝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
    、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103年1月4日凌晨0時許至同日上午7時20分許間
    之不詳時間,行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見李思
    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有
    機可乘,以不詳方式發動上開機車後騎乘離去而竊取該機車
    得逞。嗣李思憶之母李明珠於103年1月4日上午7時20分許發
    現上開機車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勝輝│矢口否認有竊取上開機車之事實。    │
    │    │之供述    │                                  │
    ├──┼─────┼─────────────────┤
    │ 2  │被害人李明│上開機車遭竊之事實。              │
    │    │珠之指述、│                                  │
    │    │失車-案件 │                                  │
    │    │基本資料詳│                                  │
    │    │細畫面報表│                                  │
    ├──┼─────┼─────────────────┤
    │ 3  │新北市政府│被告陳勝輝竊取上開機車時,帶黑色口│
    │    │警察局蘆洲│罩之事實。                        │
    │    │分局刑案照│                                  │
    │    │片暨監視錄│                                  │
    │    │影翻拍畫面│                                  │
    │    │4張       │                                  │
    ├──┼─────┼─────────────────┤
    │ 4  │新北市政府│上開機車置物箱內發現之黑色口罩經送│
    │    │警察局蘆洲│驗後,檢出一男性之DNA-STR型別,與 │
    │    │分局刑案現│被告陳勝輝之DNA-STR型別相符之事實 │
    │    │場勘察報告│。                                │
    │    │、現場照片│                                  │
    │    │16張、勘察│                                  │
    │    │採證同意書│                                  │
    │    │、新北市政│                                  │
    │    │府警察局蘆│                                  │
    │    │洲分局刑案│                                  │
    │    │現場勘察紀│                                  │
    │    │錄表暨證物│                                  │
    │    │清單、刑事│                                  │
    │    │案件證物採│                                  │
    │    │驗紀錄表、│                                  │
    │    │新北市政府│                                  │
    │    │警察局鑑驗│                                  │
    │    │書、勘察照│                                  │
    │    │片13張    │                                  │
    └──┴─────┴─────────────────┘
二、核被告陳勝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  則  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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