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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世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 號研討意見參照),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潘世坤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故買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007號審理,於102 年5 月30日判決,嗣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572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同年7 月1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㈡、再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於103年2月21日向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與附表其餘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亦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紙在卷可供證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潘世坤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30日晚│100 年12月25日某│100 年11月5 日晚││ │間7 時許 │時 │間6 時許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0 年度│臺北地檢101 年度│士林地檢101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196號 │毒偵字第202 號 │毒偵字第107 號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 年度簡字第75│101 年度審簡字第│101 年度審簡字第││實│ │35號 │263 號 │429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0 年12月5 日 │101 年4 月27日 │101 年4 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0 年度簡字第75│101 年度審簡字第│101 年度審簡字第││決│ │35號 │263 號 │429 號 ││ ├─────┼────────┼────────┼────────┤│ │確 定日 期│101 年2 月20日 │101 年5 月14日 │101 年5 月28日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轉讓毒品罪聲請│ ││ │ │書誤載為施用第二│ ││ │ │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101 年1 月2 日凌│100 年9 月1 日晚│100 年11月30日晚││ │晨4 時 │間7 時許 │間8 時許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0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967 號 │偵字第24421 號 │偵字第3465、3675││ │ │ │號、101 年度少連││ │ │ │偵字第26號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40│101 年度簡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84││實│ │19號 │5 號 │7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1 年7 月6 日 │101 年10月8 日 │101 年9 月26日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40│101 年度簡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84││決│ │19號 │5 號 │7 號 ││ ├─────┼────────┼────────┼────────┤│ │確 定日 期│101 年7 月27日 │101 年10月29日 │101 年10月28日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0 年12月5 日凌│100 年12月間至10│100 年3 月23日凌││ │晨0 時許 │1 年1 月3 日下午│晨0 時30分許 ││ │ │4 時許 │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3465、3675│偵字第3465、3675│偵字第3465、3675││ │號、101 年度少連│號、101 年度少連│號、101 年度少連││ │偵字第26號 │偵字第26號 │偵字第26號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4│101 年度訴字第84│101 年度訴字第84││實│ │7 號 │7 號 │7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1 年9 月26日 │101 年9 月26日 │101 年9 月26日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4│101 年度訴字第84│101 年度訴字第84││決│ │7 號 │7 號 │7 號 ││ ├─────┼────────┼────────┼────────┤│ │確 定日 期│101 年10月28日 │101 年10月28日 │102 年1 月10日 │└─┴─────┴────────┴────────┴────────┘┌───────┬────────┬────────┬────────┐│編 號│ 10 │ 11 │ │├───────┼────────┼────────┼────────┤│罪 名│ 恐嚇 │ 故買贓物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21日晚│100 年9 月間 │ ││ │間8 、9 時許 │ │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3465、3675│偵字第25065號 │ ││ │號、101 年度少連│ │ ││ │偵字第26號 │ │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4│101 年度易字第40│ ││實│ │7 號 │07號 │ ││審├─────┼────────┼────────┼────────┤│ │判 決日 期│101 年9 月26日 │102 年5 月30日 │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定├─────┼────────┼────────┼────────┤│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4│102 年度上易字第│ ││決│ │7 號 │1572號 │ ││ ├─────┼────────┼────────┼────────┤│ │確 定日 期│102 年1 月10日 │102 年7 月15日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李駿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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