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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9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政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政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98年間因運輸、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66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復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7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另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㈦復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㈠、㈡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上揭㈢至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6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4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2 月1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9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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