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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2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2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隆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等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竊取他人物品,造成他人之損害與不便程度非輕,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自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種類(詳聲請所指)、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9456號
    被      告  林志隆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隆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
    字第8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徒刑執行
    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4年10月20日下午11時3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不詳被害人之鑰匙一
    串(鑰匙4支、磁扣1個)插於機車鑰匙孔上,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徒手將該串鑰匙拔取以竊取得手。嗣於翌日下
    午11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與仁興街口附近為警查獲
    ,並當場扣得上揭鑰匙一串,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代保管條及扣案物品照片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宋有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27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