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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8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俞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2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俞辰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俞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其時間、地點上均可明白區辨,且被害人有別,足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此部分漏未敘明,應予補充。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反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物品分別為新臺幣98元、392元,價值非高,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賠償被害人羅元易及王惠民之損失,另參酌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美髮師、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許品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2562號
    被      告  陳俞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俞辰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
    字第38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
    3月19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5月15日晚間10時42分許、同日晚間
    10時48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分別竊取置於各
    該超商貨架上之網路遊戲星城聊齋包2包、8包,嗣各該超商
    店員羅元易、王惠民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
    畫面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俞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羅元易、王惠民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5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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