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世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世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世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於99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
三、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四、查受刑人朱世佐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3月2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19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犯竊盜等罪,經同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8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9年9 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269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同上院於99年6月1 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2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66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於100年10月25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下稱A案)。另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9年6月28日以98年度易字第221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13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6月21日以99年度易字第104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易字第24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3月15日以99年度簡字第45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11月8日以99年度易字第233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0年5月1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52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簡字第273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下稱B 案);上開A 、B 二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8年7 月;受刑人自99年2 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0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8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