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汪政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政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汪政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汪政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73 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3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首揭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而於103 年6月1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9 月23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黃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