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清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清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清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清陽前於㈠97年間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1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復於99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8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99年7 月20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12月1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