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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1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瑞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瑞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瑞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古瑞毓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4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9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8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1 年9 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 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2月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1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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