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嘉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9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嘉宏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葉嘉宏於民國102 年10月27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前,為警查獲其持有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1 支(淨重0.8130公克、驗餘淨重0.8123公克),詎葉嘉宏為求掩飾身分,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林守鴻」之名義應詢,並在前揭查獲地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等處,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林守鴻」之姓名及按捺指印(偽造之署押數量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林守鴻本人、警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嗣林守鴻接獲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通知繳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反應其遭冒名,經警比對指紋後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葉嘉宏之自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扣押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102年10月28日第1 次調查筆錄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林守鴻涉嫌毒品案通聯紀錄調查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6 月18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處刑書誤載為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2 年11月25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林守鴻涉嫌毒品案彙整報告書、查獲林守鴻涉嫌K 他命案彙整報告書各1 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又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從而,被告在「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上偽造署押,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掩飾身分規避刑責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所為之簽名,因該等文件係承辦警員依法製作,並命受詢問人或受處分人即被告簽名確認,是在其上簽名,並無製作何種文書或為何種意思表示之意,而僅屬署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先後多次偽造署押,係基於同一逃避查緝及刑責之目的,由被告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在同一刑事訴訟案件中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為求掩飾身分規避刑責,冒用他人名義接受員警調查,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除影響偵查機關對於犯罪追訴之正確性外,亦將使林守鴻無故蒙受損害之虞,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本件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名8 枚及指印10枚,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或位置 │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 │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受執行人簽名│偽造「林守鴻」之簽名│ │ │分局大有派出所扣押筆│捺印」欄、「受│2 枚、指印2 枚 │ │ │錄 │執行人」欄 │ │ ├──┼──────────┼───────┼──────────┤ │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所有人/持有│偽造「林守鴻」之簽名│ │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人/保管人」欄│1 枚、指印1 枚 │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編號代碼」欄│偽造「林守鴻」之簽名│ │ │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 │1 枚、指印1 枚 │ │ │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 │ │ ├──┼──────────┼───────┼──────────┤ │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受詢問人」欄│偽造「林守鴻」之簽名│ │ │分局大有派出所102 年│、內文及筆錄騎│3 枚、指印5 枚 │ │ │10月28日第1 次調查筆│縫處 │(處刑書漏載筆錄騎縫│ │ │錄 │ │處指印2 枚) │ ├──┼──────────┼───────┼──────────┤ │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本案被告簽名│偽造「林守鴻」之簽名│ │ │分局林守鴻涉嫌毒品案│」欄 │1 枚、指印1 枚 │ │ │通聯紀錄調查表 │ │ │ └──┴──────────┴───────┴──────────┘